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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2年7月23日南市民區字第1020656801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旨揭活動,請 貴單位廣為公告週知、並鼓勵所屬踴躍參加,參加者請核予
公假。
三、依據市府函示暨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本府各級機關、公立學校應推
廣低碳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均應每年參加二小時之低碳環境教育,
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
四、全程參與者將可登錄志工志願服務時數3小時,公務人員可納入環境(低碳)教育
學習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