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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訪客 - 教務處 | 2014-02-17 | 點閱數: 77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電子郵件帳號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103213日南市教資第1030114951號函頒

 

第一條 (目的)

為有效管理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本局暨所屬機關之電子郵件帳號使用安全與正常運作,特定本作業規定。

 

第二條 (服務範圍)

本局電子郵件帳號(以下簡稱帳號),係提供本局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教師及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以下簡稱員工)收發電子郵件服務。

 

第三條 (申請方式及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者,可申請本局認證系統並經機關人事審核通過後,取得使用該帳號之權利: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現職員工。

二、因公務臨編任務需要之外聘人員,經簽奉首長核可者。

因公務需要而須申請單位帳號使用者

 

第四條(使用期限)

  帳號之使用期限如下:

 一退休員工於退休後仍可繼續使用所持有之帳號,但一年內如未使用本電子

   郵件系統帳號,則刪除帳號,所有信件亦將一併刪除。

 二、非退休之離職員工帳號於離職日起一個月後刪除帳號,所有信件亦將一併

刪除。

 三、退休及離職員工應於帳號刪除前,自行將個人信件備份。

 

第五條(帳密使用原則)

  帳號限申請人本人使用,申請人必須妥善保管該帳號及密碼,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洩露、租借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六條(法律規範)

  帳號之使用必須遵守現行法律、「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本市所屬各

機關網路安全政策及隱私權保護政策,若有觸法或違規之情事,本局將暫停或終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並依情節輕重,通知該管機關議處。

 

第七條(自負責任)

  帳號使用人必須自行備份該帳號之所屬資料,本局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第八條(通過及修訂方式)

  本規定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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