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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將屆,各政黨黨內初選活動頻頻,為貫徹行政中立, 重申本府各局處應嚴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一般訊息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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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8-01-15 | 點閱數: 1304
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 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 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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