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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108668D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詳參附件):
(一)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修正條文第 4 條)
(二)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 5 條)
(三)修正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 6 條)
(四)增訂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提前復職,或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延長留職停薪時,其申請案件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1 條)
三、另本局 109 年 3 月 2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406165 號函(諒達)業授權各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留職停薪與回職復薪案件,按人員類別依權責核准並免副知本局。惟為配合上開辦法第 11 條修正,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教師,倘有下列情事,自即日起,應由各服務機關學校依權責核准(如認定有疑義,得組成諮詢小組),並函報本局備查:
(一)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
(二)延長留職停薪。
(三)提前回職復薪。
四、本局歷次函釋內容與上開辦法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