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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訊息 訪客 - 教務處 | 2013-02-27 | 點閱數: 661

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90 分以上者。
2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80 分以上者,但各科成績不得有低於 60 分 者。
3 、高中(職)、大專院校者,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75 分以上者,但各科成績不得有低於 60 分者。
(二)學業成績未達標準,但有下列傑出表現者:
1 、通過族語認證考試,其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2 、參加校內各項才藝競賽優等者。
3 、一年內參加本市、其他縣(市)以上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競賽,比賽前三
   名;或全國比賽前六名或特優者。
4 、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國中一年級新生以國小六年級第 2 學期成績為申請依據。
申請人之在學成績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 0-100 數字形式,各類成績分數需符合申請資格,始得申請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助學金:  
 (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之學生。
 (二)研究所或補修學分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及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分上、下半年申請。本年度上半年於3 月 8 日前,下半年於 9 月 30 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提出申請,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1 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特殊優良表現成績證明1 份。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 份(需有註記原住民身分)。
 (四)郵局帳戶影本(學生本人)。
 (五)如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請檢附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四、詳情及申請書請參閱相關檔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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