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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訂原後港國中獎助學金支用規定。
說明:
一、原後港國中獎助學金支用對象為原後港國中學生,今(111)學年度分發至佳里國中就讀之 11 名學生將全數畢業,為使獎助金得以繼續獎助有需求之學生,因此依據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六條,修訂「臺南市立佳里國民中學原後港國民中學學生經費支用規定」,經本校 112 年 1 月 16 日行政會議提案通過,並於 112 年 1 月 17 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時公告於本校網頁至 112 年 2 月 16 日止。
二、原後港國中獎助學金內容包含獎學金、捐贈課業輔導費、戴竹基金會助學金、向心橋慈善貧困救助金、華山聖光社團活動經費,合併為「原後港國中獎助學金」,共計新台幣 115,263 元整。
三、以上經費捐贈人得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異議,如期限內無異議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依修訂規定自 112 學年度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