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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爰公教人員依前開規定,皆應嚴守行政中立。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四、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揆其意旨,係考量公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應保持中立之態度,爰具體規定公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並明定所稱「行政資源」之範疇,以期明確。
五、再查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核准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校園場地之使用:……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競選或罷免活動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倘有前開情形,各校得不予核准使用,核准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校園場地之使用。
六、請各校確實遵守行政中立相關規範,茲列舉說明如下:
(一)不得接受特定政黨捐贈物資。
(二)不得利用部分集會活動,邀集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與會。
(三)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
(四)不得於校園圍牆懸掛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宣傳布條。
(五)不得擔任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競選總部、後援會或促進會職務或站台合照。
(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學校核准場地租借後,不得有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七、請利用學校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八、為強化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對於行政中立之瞭解,隨時提醒公教人員應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嚴守行政中立,並得至市府人事處網頁「機關業務」-「行政中立/公務倫理」下載宣導摺頁、案例函釋或 Q&A 專輯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