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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府 112 年 8 月 28 日府政預字第 1121112561 號函暨本局政風室 112 年 9 月 7 日奉准簽陳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應辦理財產申報之人員包含:
(一)二級機關: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會計員、南瀛科學教育館館長及會計員。
(二)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會計主任(或會計員)、總務主任、事(庶)務組長、專設幼兒園園長及總務組長。
三、自民國 104 年起,為減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之負擔,推行「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下稱授權服務),意即取得申報人及其配偶同意後,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網路介接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保險公司等,查調申報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每年度「11 月 1 日」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辦理「定期申報」。
四、為使現行授權服務極大化,經召開「研議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會議決議,將授權服務之查調次數擴大至每年度 8 次,提供每年度基準日為「2 月 1 日」、「3 月 16 日」、「5 月 1 日」、「6 月 16 日」、「8 月 1 日」、「9 月 16 日」、「11 月 1 日」及「12 月 16 日」計 8 批次之授權服務予申報人辦理「就到職申報」使用,並自「112年9 月 16 日」此批次開始實施。
五、上開各基準日之授權期間及開放下載財產資料時間,詳如「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介接流程」(如附件);又法定申報期間如有涵蓋 2 個以上基準日,則皆可辦理,囿於開放下載財產資料時間之落差,建議優先參加日期在前之批次(例如:申報人 8 月 1 日報到,應於 11 月 1 日前完成就到職申報,即得選擇基準日為 8 月 1 日、 9 月 16 日及 11 月 1 日其中一日,建議優先參加「9 月 16 日」之授權服務,蓋 8 月 1 日基準日授權作業期程較為匆促、 11 月 1 日基準日之財產資料下載時間為 12 月 5 日開始,已逾法定申報期間)。
六、又參加旨揭擴大授權服務者,爾後如受理申報機關不變(皆向本局政風室申報),則毋須再另行辦理授權(例如:申報人為辦理就到職申報,參加基準日為 112年9 月 16 日之授權服務,則 113年定期申報則毋須再行授權)。
七、每次基準日作業期程開始進行前,相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項將另以本局公告系統週知所屬各機關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