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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辦理。
二、按解聘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校事會議應依下列 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 節明顯未達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 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 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
三、承上,請各校於辦理上開說明二之管教衝突案件調查時, 至少自「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或「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員輔導員人才庫」或「執業律師」指派調 查員 1 名,以維護案件公正客觀。
四、請各校持續宣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 項、附表 1「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及附表 2「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之規定,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零體罰之宗 旨,維護學生身心安全,並避免教育人員因不諳法令致觸 法。
五、檢附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或教師專業審查 會調查員及輔導員人才庫各 1 份,詳細名單亦可至 https://reurl.cc/yLg4Ry 查詢。































